黄金之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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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绝这样的科普

实在忍受不住了,学法律的朋友针对最近的那个让大家人心惶惶的“科普”做下反驳

 @翰墨萱 

科普:
首先一个科普必须做到严谨有条理,这不是一句我不了解就能推脱的借口,既然有勇气做科普那就必须做到实事求是,条理分析。

尤其是在法学领域,崇尚严谨和逻辑,拒绝混乱和主观臆想。

以下为需要指出的问题:

1.法律科普
文章开头已下侵权的判定,并有“同人均属改编”的论断,之后顺理成章地得出无原作者授权皆属侵权行为。
问题在于,中国的著作权法明文保护著作权,改编权是著作权的一种。也即是说,侵犯作者改编权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与法律相抵触,换句话说,是违法行为。
然而事实上,包括文章后续的两张法学同学的科普已经指出,同人尚未定性,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地位,是否侵权尚且无法下定论,遑论违法问题。

由此看下来整篇文章前后矛盾,自我反驳,作为一篇法学科普实在失败。

2.法律不保护思想。
难以想象在现代社会会有关于法律的如此定论。
这句话本身就是错误的存在,无法用解释和补充弥补。
这句话实质上已经把知识产权法的思想/二分原则扩展到整个法律领域。
法律术语绝不能乱用和乱改。

如果进行法律科普,说明科普者有着极高的权利意识,同时必须有对法律最基本的尊重。
现代法律尊重权利,保护权利,故而所有法学家,立法者对法律条文不得不反复琢磨,小心斟酌。差之毫厘失之千里,字句变化之间,个人乃至国家的权利义务可能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。
也许有人说,难道就不许别人的善意提醒吗?

很抱歉,如果一篇科普逻辑混乱,乱用术语,那么,我拒绝这样的善意。
这善意所能带来的唯一好处是自我的满足,对于被误导的人只能带来恶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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